如何查询外观专利是否侵权欧洲(如何查询外观专利是否侵权欧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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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
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
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
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
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
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欧洲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在欧洲申请了专利,同样专利也被人所使用,不过每个国家法律各不相同,欧洲跟国内在专利侵权判定上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欧洲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关于欧洲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4年通过,2024年和2024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1、整体等同理论
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
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
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依据:
2024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上面对其做了详细的讲解,所以说欧洲专利侵权判定法也需要了解,遇到专利侵权要找到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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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
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
答:授权之后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是否仍然有效,应该去生效国专利局(比如通过其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
欧专局的“INPADOC data”系统仅保证欧洲专利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是准确的,但并不保证对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的描述是及时准确的,欧专局自己也有如下的重要申明:“The EPO does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legal status data relating to the post-grant phas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ir completeness and fitness for specific purposes, nor can it guarantee that such data are up to date. For 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patent authority.”
欧专局的申明很容易明白:欧洲专利的授权程序是欧专局负责的,所以欧专局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授权之后的年费缴纳及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掉都是各个生效国管理的,只有在生效国及时准确地把相关信息告诉欧专局时,欧专局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而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可想而知,欧专局“INPADOC data”系统提供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及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很困难。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哪些区别
欧盟专利一般说的是欧盟外观专利,在欧盟如果要进行发明专利保护的话一般是欧洲专利。
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8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中国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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